东莞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

法律咨询电话
13902983029

刑事改判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辩护罪名 > 诈骗罪 >

服务热线:13902983029

电话
王平聚律师
手机: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电话:1390298302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电子邮箱:780691570@qq.com

诈骗案中前期投资者获利是否应返还

发布日期:2022-04-18 14:55:54

以投资作为噱头实施诈骗活动的,诈骗分子在前期往往会给投资者一点甜头,给予一定投资收益,取得投资者信任后,让其加大投资,从而非法占有更多的金钱,那么诈骗案中前期投资者获利是否应返还?下面由名律师刑事辩护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1.png

一、诈骗案中前期投资者获利是否应返还

在诈骗案件是,投资者利用诈骗取得的钱进行投资的,投资取是收益也是非法所得,一律要进行追缴退赔,所以需要返还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诈骗案中前期投资者获利是否应返还”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诈骗案件是投资者利用诈骗取得的钱进行投资的,投资取是收益也是非法所得,一律要进行追缴退赔,所以需要返还的。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搜索王平聚律师,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隐私保护 | 免责声明 王平聚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0119394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