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

法律咨询电话
13902983029

刑事改判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辩护罪名 > 涉黑涉黄罪 >

服务热线:13902983029

电话
王平聚律师
手机: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电话:1390298302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电子邮箱:780691570@qq.com

强迫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22-03-15 11:50:19

      强迫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强迫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

  二者虽然都有“卖淫”的内容,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

  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 组织卖淫罪 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没有卖淫意愿者去卖淫;介绍卖淫罪的客观表现则是把自愿卖淫者组织起来进行卖淫。假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组织他人卖淫,此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即从一重罪处断。鉴于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对行为人之行为仍可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强迫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二、介绍卖淫罪的处罚

  根据 刑法 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3],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四、强迫卖淫的处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隐私保护 | 免责声明 王平聚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0119394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