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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惊天暴雷声中,警方要求前台,保洁等退还工资行为之法理分析

 作者:王平聚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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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P2P涉案公司前台、实习生、保洁人员被要求退还工资、奖金的行为引发争议:

自2018年P2P不断暴雷以来,可以看到公安刑侦部门积极作为,以强力摧枯拉朽之势展开侦查,寻找固定嫌疑人犯罪证据;同时,通过发布警情公告,要求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退缴工资、提成、奖金等赃款,争取从轻处理。可以说警方的倾力打击活动深得民心,很好地遏制了不法P2P行为,积极为被害人挽回损失。

但是,警方在办案时对公司所有人员收入所得予以冻结、要求退还“一刀切”的方式,未对追缴对象加以区分,也引来了社会民众的质疑。

2月28日,红上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市公安局黄埔分局立案侦查。在警方要求红上公司高管及未参加催收工作人员退款名单中,竟然还有前台、保洁以及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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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何为赃款?赃款的性质由谁确定?

刑法第64条中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法也出台规定: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也对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的四种情形予以追缴做出了具体规定;

由此可见,被追缴的赃款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而被追缴赃款赃物的对象仅限于两类:犯罪分子;被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

03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财物系赃款赃物?

P2P公司连环暴雷,公司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提成、奖金等佣金的性质,是否属于赃款,必须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做出的生效判决来确定。因为赃款赃物是以违法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如果被追缴对象不是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的犯罪分子,就不能得出被追缴对象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因而通过该行为获得的财物的性质就不能认定为赃款赃物。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只有经过法院依法审理,依法做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之后,被告人犯罪行为非法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赃款赃物。

而在此之前,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是无权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认定为赃款赃物,进而要求追缴的。

这也可以从我国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中看出,公安机关有权进行法定的讯问、搜查、鉴定、通缉等侦查措施,其中没有追缴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公安机关的任务的规定中,也没有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追缴赃款赃物的职责。

04 公安机关要求P2P公司员工清退佣金,应当对被清退对象进行区分:

在实务中,最终被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等犯罪的P2P涉案公司,存在把部分非法所得以奖金、提成等方式奖励给相关高管、销售人员。故相关人员的佣金里体现出可能构成犯罪证据的证据价值。

诚然,公安机关出于节约办案费用,迅速查清案件事实,积极挽回被害人损失,也为最终或被认定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提供退款退赔,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从而发出公告,敦促公司相关人员退还工资、奖金、提成等佣金。

但是,公安机关的办案方式,也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受诸如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等相关活动原则的约束。如此,既能雷霆风行及时打击犯罪,又不会对不构成犯罪的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新的损害。

这体现在,在要求P2P公司相关人员退还佣金的活动中,充分考虑到公司前台,保洁,实习生等相关人员,不同于公司高管、销售人员,其佣金性质完全可以认定为其基本工作的合理劳务报酬。其次,在类似案件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后,涉案公司前台、保洁、实习生等人员通常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既然在公司中的职务行为不构成犯罪,那因职务行为获取的工资、奖金等佣金的性质自然也不会上升构成赃款赃物,而最终被追缴。(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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