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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买乌龟获刑半年被开除公职,买了只龟怎么就犯罪了?

“我从小到大一直都是谨小慎微、本本分分,从没有做过一件违法乱纪的事,可我没想到有一天自己会犯罪,原因居然是我买的一只龟。”

河南商丘,男子李某是一名公职人员,他在父亲生病后,通过某平台,以一千多元的价格买了一只乌龟,为父亲祈福。不料,没过多久公安机关就传唤了李某,并以李某买的乌龟是国家保护动物,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李某父亲多年前,不幸患上了脑梗死,虽然了做了手术,但效果并不理想,一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在为父亲祈福的过程中,萌生了养乌龟的想法,乌龟代表长寿嘛。

随后,李某通过某平台与卖家取得联系,卖家说,他现在没有条件继续饲养手里的乌龟,希望给乌龟找个好主人,紧接着,双方达成合意,李某以1100元的价格,将乌龟买走。

李某将乌龟买回家后,精心饲养,并查询了乌龟的情况,发现他买的龟种非国内所有,是国际公约里列举的一种陆龟品种,公安机关得知后,传唤李某。

据查明,李某饲养的乌龟系赫曼陆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最终,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了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因为此事,李某被判刑,被单位开除了公职,追究刑事责任后,妻子和他大闹了一场,最后和他离了婚,而他两个孩子,刚刚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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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一个怎样的罪名?李某为什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刑法第341条规定的罪名。该罪的射程范围很广,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构成本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亦构成本罪。

本罪保护的法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品二字,需要特别注意。

这里说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

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李某查询了乌龟的情况,知道他买的龟种非国内所有,是国际公约里列举陆龟品种,但李某辩解说,他不知道这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从情理上说不通。

其次,实践中,只要知道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不需要认识野生动物的具体品种,便视之为主观上认识,所以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李某的行为符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除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外,我们在平时生活中,还需要注意三有动物,比如麻雀、青蛙、壁虎等等。非法买卖、捕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非法买卖、捕捉三有动物,达到一定金额的,同样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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