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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贩卖运输冰毒55公斤,王平聚…

发布日期:2020-03-19 18:58:44

 作者:王平聚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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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自网络,侵删)

题记:根据刑法的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运输的行为。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01

接受钟某的家人委托,王平聚刑事律师团队介入钟某贩卖运输冰毒55kg的案件,为羁押中的钟某提供辩护。这是一桩事关性命能否保全的案件。

钟某,70后,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6年3月刑满释放。2016年5月,经罗某东的安排,钟某和戴某驾车从广东M市到N镇,通过与钟某同行的戴某联系,两人从一男子处接收了2麻袋的冰毒,随后前往N镇旁一酒店,汇同罗某东和蔡某,将2麻袋的冰毒共55公斤分装成1公斤1小包装的55小包。后钟某驾车离开。参与分装冰毒的罗某东和蔡某驾车携带该55公斤冰毒前往广州市,途中在收费站被截停。蔡某被警方控制,罗某东逃遁。

在头一天分装55kg冰毒结束后的第二天,钟某通过卖家“阿山”购买了4小包共32克毒品,随后带朋友友“小乐”到某海景酒店开房,同时邀约了小乐的两位朋友一同前来酒店吸食毒品。四人被查房的警方控制。

钟某被公诉机关指控了四个罪名,分别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

02

根据刑法规定,贩卖、运输毒品1kg以上,将面临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处罚。林某被指控贩卖、运输毒品55kg,无论钟某是否具有一些法定或者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实务中的判例,都是倾向于判处死刑。而钟某同时又具有累犯从重量刑情节,并被指控容留多人吸毒,如果这些指控被法院认定属实,那就更危险了,人民法院是极其可能对其适用死刑的。

作为钟某的辩护人,摆在我们面前最紧迫的问题是:警方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钟某在此55kg毒品案件中作用如何?钟某涉案事实是否清楚?定罪量刑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钟某是否具有一些法定或者酌情从宽处罚情节?

03

通过会见羁押中的钟某,我们了解了钟某涉案的过程和细节,同时向钟某仔细的解释了其涉嫌的三个罪名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处罚,可能的法律后果;讲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大致流程。钟某担忧恐慌的心绪稍微平复下来。经过会见,我们形成了对案件的初步印象,对钟某涉案事实有了了解,对案件走向的大致判断。

04

当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仔细查看案件中指控钟某的事实和证据,梳理公诉机关指控钟某涉嫌的三个罪名是否到达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带着疑问,又再次前往看守所,与钟某进一步核对其涉案的事实细节。我们在这个从案件事实的甄别到法律相关规定的来回巡视判断中,逐步形成了案件辩护的方向和具体的辩护思路。

05

我们的第一个重点辩护路径是,钟某不够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故要证明行为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必须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或者至少是预备行为。“贩卖毒品的目的”属于主观心态,要到达“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除了行为人的供述,也需要其他有效证据的印证和补强,至少是同案犯的供述,其他诸如证明交易的筹划、交易工具等证据来印证和补强。

 而反观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无论从主观心态,到客观贩卖行为的实施,公诉机关并未提供完整的证据链,钟某完全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指控钟某贩卖毒品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认为依法钟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06

我们的第二个重点辩护思路是,钟某在此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从属、辅助作用,系从犯。

从犯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区分主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主要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同时提出,不同毒品犯罪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罚甚至死刑。

此外,我们提出,钟某受罗某东指使,参与此毒品犯罪,但钟某并非涉案55kg毒品的实际购买者,亦非涉案毒品的实际提供者,对涉案毒品不具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另外,涉案毒品已被全部查获而未流入社会,危害性相对减弱。因此,钟某可以从轻处罚。

我们的第三个重点辩护点,是论证了钟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这一罪名。

07

经过侦查阶段及早介入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大量扎实的形成辩护意见的准备工作,到庭审中精心得当的质证,详实的论证了钟某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最终,法庭采纳了我们的大部分意见,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未被认定,钟某犯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这意味着,在2年考验期结束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钟某会被减为无期徒刑。钟某终保全了性命。

08

毒品犯罪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为维护民众的生命健康,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均制定了严厉的法律对毒品犯罪予以的打击。在实务中,也不乏涉案毒品数量不足或刚过死刑标准数量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例。钟某参与毒品案件数量巨大,终能保全性命,也是审理法官能依法办案,采纳了辩护律师相关辩护意见的结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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